法警 報考資格、考試科目 考什麼?

()法警考試資格

只要符合學歷、體格限制,即可報考法警,沒有科系限制,加上缺額眾多,以現在不景氣的環境中,是你最佳的保障。

應考資格

1.18歲以上,45歲以下,高中()以上學歷。 
2.
男生身高要達155公分,女生達150公分以上。 
3.
體格指標(BMI)合格標準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介於1831之間。

4.握力:任一手未達35公斤為不合格
註:詳細體檢規定請以簡章為準。

未來展望

考上法警後,未來可陞遷至副法警長、法警長,也可以再續考檢察事務官或轉考警校法律系,在待遇以及學歷上能更上一層樓。

 

()法警考試科目

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專業科目

3.行政法概要 
4.刑法概要 
5.刑事訴訟法概要
6.法院組織法

備註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2.第二試體能測驗,測驗項目是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男性應考人的及格標準是550秒內完成,女性應考人則是620秒以內合格。

()法警體格檢查標準

1.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重度肢障。
7.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8.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9.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10.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法警錄取人數、錄取分數、錄取率  (歷年數據參考表)

本考試雖然報考者眾多,但每年完全到考人數約只有6成,加上政府機關為使年度中仍隨時有可用之人,會酌增錄取名額列入候用名冊,在正額人員分發完後,配合用人機關的人力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此外,法警的考試科目在高普考、地方特考、初等考、鐵路特考、調查局特考都有可投考的選擇 。

 

105-108年法警錄取率、錄取人數歷年統計表

年度

等別

試別

報考人數

到考人數

需用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分數

錄取率

108

四等
()

二試

   

37

     

一試

   

-

     

四等
()

二試

   

3

     

一試

   

-

     

107

四等
()

二試

148

145

74

97

59.83

66.90%

一試

1423

846

-

152

58.33

17.97%

四等
()

二試

4

4

2

2

70.50

50.00%

一試

253

145

-

6

68.50

4.14%

106

四等
()

二試

157

156

93

144

53.50

92.31%

一試

1440

859

-

176

53.33

20.49%

四等
()

二試

5

5

5

4

58.14

80.00%

一試

278

169

-

12

58.16

7.10%

105

四等
()

二試

100

96

74

81

53.17

84.38%

一試

1337

746

-

106

52.66

14.21%

四等
()

二試

8

8

5

5

58.00

62.50%

一試

446

278

-

8

58.00

2.88%

 

書記官考試怎麼準備?    【名師分享-刑事訴訟法準備要領】

所謂刑事訴訟制度,乃國家基於公權力,針對特定被告(人)之特定犯罪事實(事),適用抽象之刑事法規,以形成並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程序法制。在國家考試中,本科目是令多數考生望而生畏的;因為刑事訴訟法之功能,在於追訴犯罪人(被告),但是絕大多數考生幾乎沒有當過被告;亦即,考生們皆未嘗試過遭受追訴之「實務經驗」;所以,本科比起英、數、理、化等等學科,更具挑戰性及恐懼性。

其實,刑事訴訟法只是一個追訴犯罪的法律制度;是故,在準備本科上,不能單純僅用逐條背誦的方式為之(當然,本科仍有需要死記硬背的冷門特區,這是所有法律科目皆屬存在的悲劇),以筆者的讀書經驗,以參加國家考試的角度而言,應考者應該具備如下本職學能:

 

一、刑事訴訟法法制體系:

刑事訴訟法於理論上,可分為總論及各論兩大部分;前者編排於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27條中,而後者則編排於刑事訴訟法第228至第512條中。

 

二、司法改革工作之核心:

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為獲得或保全證據、或確保被告之到場,須有各種強制力之行使,對於含有強制力行使之要素的處分,一般稱為「強制處分」。另外,刑事訴訟,就被告之犯罪事實,應以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是故,科刑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所採之證據,不相適合,即屬證據上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換言之,所謂「調查證據」,乃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否則,僅能視被告為無罪。

就是因為上述之原因,使得刑事訴訟法成為一門「矛盾的學科」;蓋因司法機關若以「追訴犯罪」為惟一目標,則被告之人權保障將屬空談;反之,若一味注重被告之「人權保障」,則追訴犯罪之公平正義亦將淪為空轉。這即是民國86年以降刑事訴訟制度發動司法改革之目的,在於「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之平衡」的法理追求;尤其重要者,即為「強制處分」及「調查證據」之法制建立。

 

三、刑事訴訟法之時事考題:

「時事新聞造就時事題」,這一向是法律學科考試的最愛;試問,一個學習法律之學子,如果完全不了解生活周遭發生之相關法律問題,如何能運用法律、研究法律?是故,本書作者建議考生們,務必留意最新實務意見及相關時事新聞,方能對付隨時應運而生之新聞型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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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班導小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