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特考報名資格: 基本條件需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學歷資格、體格規定參考如下列表。

【三等警察】

等別

應考資格

行政警察人員

1.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外事警察人員

犯罪防治(預防組)

消防警察人員

警察資訊管理人員

警察法制人員

行政管理人員

交通警察(交通組)

交通警察(電訊組)

水上警察(輪機組)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二等輪機員二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航海技術、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4.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水上警察(航海組)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二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二等航行員二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以外之公()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所系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2.經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航海技術、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4.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四等警察】

行政警察人員

1.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消防警察人員

交通警察人員

水上警察(輪機組)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航海技術、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水上警察(航海組)

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者或持有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1.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外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交通技術、船舶駕駛、航海技術、海巡技術等職系各考試科別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一般警察特考-第二試及體格檢查 

()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合格標準如下:

應考人

立定跳遠

跑走

男性

190公分以上

1,600公尺494秒以內

女性

130公分以上

800公尺280秒以內

 

()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

2.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或超過28;女性不及17或超過26。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6.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九十五毫米水銀柱(mm.Hg)

7.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8.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9.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10.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11.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2.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3.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三十公斤。

14.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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