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管理員報考資格、考試科目 考什麼?
(一)監所管理員考試資格
監所管理員類科,每年不僅穩定開缺,招考人數更是眾多,幾乎年年都有超過百位的名額,考取機會高法律系本科生大多將目標鎖定在司法官、律師、檢察事務官、書記官等司法類科考試,因此非本科系者報考監所管理員,也不用怕落人於後。
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45歲以下,高中(職)以上學歷。
(二)監所管理員考試科目
普通科目 |
◎1.國文(作文60%、公文20%、測驗20%)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 |
專業科目 |
◎1.監獄學概要 ※2.刑法概要 ◎3.犯罪學概要 ※4.監獄行刑法概要 |
備註 |
1.「※」採測驗試題、「◎」採申論式及測驗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採申論題型。 2.第二試體能測驗,測驗項目是心肺耐力測驗,1,200公尺跑走,男性應考人的及格標準是5分50秒內完成,女性應考人則是6分20秒以內合格。 |
(三)報考監所管理員體格檢查標準
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中華民國國術、柔道、空手道、合氣道、跆拳道初(一)段以上,或摔跤九等以上,或自由搏擊(踢拳)、拳擊、散打、泰拳得有全國性以上比賽前三名,持有證明者,不在此限。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18或大於31。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6..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7.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8.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5公斤。
9.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註:108年2月14日考試院公告,刪除重度肢障為不合格之規定,並增訂上下之機能之合格標準。
監所管理員錄取人數、錄取分數、錄取率
相較於其他司法類科考試,監所管理員錄取率可是數一數二的高,雖然報考者眾多,但每年完全到考人數約只有6成,且政府機關為使年度中隨時有可用之人,會酌增錄取名額。此外,監所管理員的考試科目在地方特考、初等考、一般警察特考、調查局及國安局特考都有可投考的選擇。
105-108監所管理員錄取率統計表
年度 |
等別 |
試別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需用人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分數 |
錄取率 |
108 |
四等 (男性) |
二試 |
189 |
|||||
一試 |
- |
|||||||
四等 (女性) |
二試 |
40 |
||||||
一試 |
- |
|||||||
107 |
四等 (男性) |
二試 |
698 |
693 |
759 |
584 |
50.00 |
84.27% |
一試 |
2,418 |
1,660 |
- |
725 |
50.00 |
43.67% |
||
四等 (女性) |
二試 |
102 |
102 |
88 |
59 |
52.33 |
57.84% |
|
一試 |
493 |
331 |
- |
141 |
52.33 |
42.60% |
||
106 |
四等 (男性) |
二試 |
148 |
147 |
288 |
125 |
50.00 |
8.51% |
一試 |
2,205 |
1,468 |
- |
151 |
50.00 |
10.29% |
||
四等 (女性) |
二試 |
36 |
36 |
38 |
20 |
50.00 |
9.26% |
|
一試 |
323 |
216 |
- |
41 |
50.00 |
18.98% |
||
105 |
四等 (男性) |
二試 |
537 |
530 |
497 |
416 |
- |
21.59% |
一試 |
2,896 |
1,927 |
- |
538 |
50.00 |
15.29% |
||
四等 (女性) |
二試 |
52 |
51 |
42 |
26 |
- |
7.43% |
|
一試 |
498 |
350 |
- |
55 |
58.50 |
15.71% |
監所管理員考試怎麼準備? 【名師分享-刑法準備要領】
刑法的內容大致上可分為「犯罪論」與「刑罰論」。犯罪論是有關犯罪成立的要件,刑罰論則是犯罪成立後的法律效果,例如刑罰的種類及其加減、緩刑、假釋、累犯、沒收等。而「刑法總則」主要的內容是規範所有犯罪成立的共同要件(包括刑罰論),「刑法分則」則是規範個別犯罪的要件。學習刑法的關鍵在於總則,如果總則沒唸好,分則也就不必唸了;總則唸得好,分則才有依靠!
只要上過幾堂刑法課的同學,應該都知道(起碼也聽過)犯罪成立要件的三個階層,「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有責性(罪責)」。這個學者通說所採的犯罪三階理論,井然有序、層次分明。由於犯罪成立的審查已經擺明了必須經過三個階段的檢驗,所以初學刑法的同學,多數會因為「犯罪審查,層次分明」的特徵而誤以為刑法是容易上手的科目。殊不知犯罪成立要件的三個階層,就好像一個櫃子中有三個抽屜,而每個抽屜所擺放的物品,均各有不同的性質,例如上層抽屜是放置金屬纖維的布料,中層抽屜是放置聚酯纖維的布料,下層抽屜則是放置醋酸纖維的布料。在擺放布料時,不能只是隨便的將布料放進去就算了,而是要放對抽屜。學習刑法總則最困難之處,其中之一就如同擺放布料一樣,必須正確學會判斷布料的種類及其材質,才知道該放進哪一個抽屜。一個不成立犯罪的具體事實,究竟是因為阻卻構成要件該當、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
相較於民法或行政法,刑法(尤其是總則)的條文及其文字雖然少,但法律要件或法律概念卻更抽象。因為更抽象,所以學習刑法需要付出更多的時間思考,不懂的法律觀念,要二思、三思,十思都不為過。想不通,沒關係,休息片刻後再想;要不斷的思考,直到想通、弄懂為止。通了,便如獲至寶,天降甘霖。鍛鍊思考,是學習刑法的樂趣,但過程非常辛苦(有人會覺得痛不欲生)。
學習刑法別孤獨,最好有伴(例如補習班參加國考的同學)。每遇有不懂、不通的問題時,彼此討論、切磋琢磨。聽聽伙伴的意見,了解伙伴如何思考,為何如此思考,同時發現自己思考的盲點,經常教學相長,對於增強刑法功力有很大的助益。當然,大伙兒百思不得其解的問題,記得要請教老師,否則會悶出病來
學習刑法,必然會接觸到實務見解。部分初學者因為老師再三叮嚀、交待實務見解的重要性,所以不但拼命背誦實務見解的內容,甚至連每個判例(決)字號也一併狂記。有人死背字號背到不知哭了多少次,到頭來,還是背不熟,要不然就是甲判決字號記成乙判決字號。如此學刑法,根本是走火入魔,自掘墳墓。
因為除非是具有代表性的判例(決),否則死背字號毫無意義。國考時,閱卷老師所重視的,是判例(決)的「內容」,而非「字號」,也就是要正確寫出實務見解的內容,而非○○年台上字第○○○○號判例(決)。其次,實務見解也只需要牢記判例(決)的重點內容即可,不需要一字不漏的背誦。無論是記憶法律概念或實務見解,請不要像在背唐詩一樣,一字不漏。
初學刑法的同學,經常會遇到老師在上課時講解學說上的爭議問題,也就是對於某個法律問題,學者間有不同見解,有甲說、乙說、丙說、…,肯定說、否定說、折衷說;每提出一個法律問題,就蹦出學說爭議,不耐煩的同學,有時幾近抓狂。心中不禁要問:學刑法,非得要了解一大堆抽象複雜又難懂的學說爭議嗎?
其實,面對學說爭議問題時,只要先掌握且理解通說(或多數說),先將通說的觀念正確、徹底的弄明白,除非其他說(或少數說)的見解也具有相當的說服力,否則,懂也好,不懂也罷,沒差。了解通說後,再比較實務上對該爭議問題的立場為何即可(有的爭議問題實務上並沒有見解)。國家考試中,對於大多數需要處理爭議問題的題目,以通說及實務見解作答(前提是觀念正確),便足以拿高分。常見到有人好大喜功,作答時每一說都寫,但每一說的觀念都不正確,分數淒慘無比。切記:面對學說爭議問題時,重質不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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